异议人:科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玢特(徐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玢特(徐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901114号“妈咪爱贝思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妈咪爱贝思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植物饮料;水(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米制饮料(非奶替代品);酸梅汤;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984761号“妈咪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汽水;矿泉水;无酒精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汉字“妈咪爱”,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01114号“妈咪爱贝思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