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妈咪爱贝思哺 56901114

阅读:116435 2022-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科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玢特(徐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玢特(徐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901114号“妈咪爱贝思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科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玢特(徐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玢特(徐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901114号“妈咪爱贝思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妈咪爱贝思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植物饮料;水(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米制饮料(非奶替代品);酸梅汤;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984761号“妈咪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汽水;矿泉水;无酒精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汉字“妈咪爱”,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01114号“妈咪爱贝思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妈咪爱贝思哺 569011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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