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雅丽
异议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柯雅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795833号“DHILAU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HILAU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77591号、第16002403号“DICKIE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工装裤;工作服;平脚短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DICKIES”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95833号“DHILAU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