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都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都学一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都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都学一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914706号“都学一名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都学一名师”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05578号“都学网”、第35971059号“都学课堂”、第18829936号“嘟学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函授课程;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以外的其余全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14706号“都学一名师”商标在“培训;教育;提供在线教育信息;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翻译”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