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太古狼 55178938

阅读:90613 2022-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森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178938号“太古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古…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森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178938号“太古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古狼”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45931号“太古”商标、第11106734号“太古地产”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酒吧服务;餐厅”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太古”,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人、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出租、经纪业”服务上的“太古”、“TAIKOO”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78938号“太古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太古狼 551789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9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