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48881794号“WEIH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EIHU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纺织工业用上浆料;酒精;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31536A号、第4641002号“HUAWEI”,第33320380号“华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樟脑;酒精;醛”等。双方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程控交换机设备”商品上的“HUAWE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81794号“WEIHU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