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涿州长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九兴新材料科技(山东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涿州长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九兴新材料科技(山东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001940号“九兴三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兴三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防水密封物;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自粘胶带;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管道胶带;管道接头垫圈;管道接头胶带;接头用密封物;密封管道用胶带;膨胀接合填料;瓶用橡胶密封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740319号“三圈及图”商标、第40870657号“三圈哥”商标、第56816929号“晋三圈”商标、第56870209号“齐三圈”商标,在先申请第53888245号“三圈”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橡胶或塑料填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三圈”,易使消费者将双方商标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01940号“九兴三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