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买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7396号“好气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质量控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材料测试”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32174号“好气商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939094号“好气G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31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05366号“海生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31394号“CG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人经营范围存在区别。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申请商标介绍、申请商标相关宣传报道、经营情况、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质量控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材料测试”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通过远程访问监控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细节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质量控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材料测试”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通过远程访问监控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