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原市大庆油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7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98985号“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已于2019年03月11日注销,距今已有数年之久,且并无在案证据显示该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继承和使用,其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