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司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6195号“SUPERA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22777号“Super API Powered by 51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352343号“AGI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新创造性组合词语,虽含“人工通用智能”概念,但结合“SUPER”前缀其词义范围已扩展至“超级/卓越的人工智能”,并非单纯技术性描述。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自媒体平台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无需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