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类第75828650号“中达航旅 ZHONGDA TOUR&AV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的是国内、国际机票的预定及销售工作,申请的主要目的是以机票预定及预定服务为主体。申请人请求只申请“机票预订;机票预订服务”两项服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申请商标只在“机票预订;机票预订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预订;办理登机手续服务;航班规划服务;火车客运;旅游交通安排;火车票预订;旅行路线安排;旅行信息;旅行咨询;游轮客运”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机票预订;机票预订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票预订;机票预订服务”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43624号“中达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64756号“中达ZHONG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067015号“中达智能仓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旅游安排”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预订;办理登机手续服务;航班规划服务;火车客运;旅游交通安排;火车票预订;旅行路线安排;旅行信息;旅行咨询;游轮客运”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在“机票预订;机票预订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