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77036号“威凯尔医药 VCARE PHARMATECH V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44624号“VCARE”商标、第45909499A号“VCARE”商标、第74776712号“VCARE PET”商标、第70536974号“VCARE”商标、第14481511号“VYCARE”商标、第43069867号“沃复康 VOCARE”商标、第9077812号“MASTEAM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七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企业照片、宣传报道资料、申请人入选2021年中国研发CRO企业20强 、会现场照片 、产品销售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故引证商标二仍为使用在“X光造影剂;兽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审理决定在“磺胺(药)”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药物制剂;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抗菌皂;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二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如何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