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慕颜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2日对第44295966号“品中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 “中脉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12610号“中脉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7019783号“中脉”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第10696263号“中脉 JOYMAIN”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反复注册与“中脉”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企业背景;知名度介绍;所获荣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在先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东莞市林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内衣;服装;紧身衣裤;紧身胸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内裤”商品上。2022年3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慕颜服饰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
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05)第19号批复文件中认定,申请人的“中脉及图”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在第25类特殊功能服装(磁疗衣、红外线衣)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品中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中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加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中脉及图”商标在第25类特殊功能服装(磁疗衣、红外线衣)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上述情况下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