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484691号“鲁山红炉花瓷 HONG LU HUA C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鲁山红炉花瓷 HONG LU HUA CI及图 75484691

阅读:142032 2024-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平顶山森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4691号“鲁山红炉花瓷 HONG LU HUA 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鲁山”指我国古瓷器中最早的“鲁山花瓷”。申请商标并非是对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申请人:平顶山森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4691号“鲁山红炉花瓷 HONG LU HUA 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鲁山”指我国古瓷器中最早的“鲁山花瓷”。申请商标并非是对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直接描述,申请商标“鲁山红炉花瓷”为暗示性商标,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其他含义。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鲁山”为我国县级以上区划名称,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属于上述条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商标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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