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遇见星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41582号“心悦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768266、70546883、5131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维持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公共关系;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公共关系;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公共关系;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