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烯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天津烯悦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贺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07650号“甲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甲疗”使用在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与指甲治疗等相关,进而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