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印先生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77784号“图文先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368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已投入使用。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销申请我局已依法核准并公告,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装订材料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