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叁伽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9日对第69018149号“Yao Ku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优秀的动画片制作公司之一。鉴于功夫熊猫电影中“阿宝”/“阿波”/“PO”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功夫熊猫”动画电影中“阿宝”/“阿波”/“PO”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因此侵犯了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44类服务项目上申请了抄袭申请人“阿宝”/“阿波”/“PO”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相同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官方网站首页及有关“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电影、票房的介绍;
2、“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美术作品取得的三项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的美术作品样本;
3、中国商标局网站上的注册信息;
4、有关“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预告片网页、媒体报道、宣传活动;
5、相关许可事项的宣誓书公证认证件;
6、相关裁定;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局部止痛药膏、治疗身体损伤用药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第TXu 1-352-575号《KUNG FU PANDA STYLE GUIDE》作品美国著作权登记证及翻译,可以证明其对相关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由于中国与美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申请人《KUNG FU PANDA STYLE GUIDE》作品著作权在中国亦应得到保护。由申请人提交的网站及媒体有关“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电影介绍、票房情况、宣传活动的新闻报道等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动画电影中熊猫卡通形象已在中国进行了公开宣传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接触申请人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被申请人在未获得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构成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也未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