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OTT水文气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859419号第9类“HydroSafet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2167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 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09月13日至2023年0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观测仪器、流量计、电测量仪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观测仪器、流量计、电测量仪器”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据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于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在市场上发现注册人提供冠以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也未发现注册人冠以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在电视、报刊或户外等媒体上的广告。被申请人在撤销答辩中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大陆于复审商品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形式):
1、公司简介;
2、合同书及发票、银行回单;
3、产品照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观测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为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观测仪器、流量计、电测量仪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合同书及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且银行回单未体现资金使用意图。证据3为自制证据,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观测仪器;流量计;电测量仪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观测仪器;流量计;电测量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