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134406号“益可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益可美 27134406

阅读:52008 2024-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文惠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益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34406号“益可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806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文惠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益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34406号“益可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806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为,杭州益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订单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淘宝网络平台销售数据、网络平台后台销售记录、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过滤材料(化学制剂)、净化剂(澄清剂)、动物肥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刘文惠的撤销申请,第27134406号第1类“益可美”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经查询,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与其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提交的电子证据基本相同)

  1、产品销售电子对账单及银行付款凭证;

  2、淘宝等互联网平台销售介绍及订单截图;

  3、产品图片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过滤材料(化学制剂)、动物肥料等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双方当事人复审、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1类过滤材料(化学制剂)、动物肥料等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销售订单为单方自制证据,虽然相关转账证据金额及转账方与订单基本相符,但考虑到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销售合同、发票予以佐证,仅凭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仅能证明相关主体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不能证明相关资金即“益可美”商标商品货款。证据2为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证据,其中创建于2021年4月5日的“益可美”水质稳定剂商品销售数据,显示销售量为“297”,库存“5595”,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多件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的销售订单截屏,商品为“益可美”水质稳定剂等商品。证据3为自制商品图片证据,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水质稳定剂商品,该商品使用在鱼缸等商品中,可以去除水中的氯元素,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 水净化用化学品;过滤材料(化学制剂);过滤材料(矿物质);过滤材料(植物质);用作过滤介质的颗粒状陶瓷材料;气体净化剂;水软化剂;净化剂(澄清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被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动物肥料;鱼粉肥料”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 水净化用化学品;过滤材料(化学制剂);过滤材料(矿物质);过滤材料(植物质);用作过滤介质的颗粒状陶瓷材料;气体净化剂;水软化剂;净化剂(澄清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动物肥料;鱼粉肥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

本文《关于第27134406号“益可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益可美 271344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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