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阳新卓悦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高森
异议人阳新卓悦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高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第55838992号“宠米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宠米优”指定使用于第2类“着色剂;染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233944号“宠米优”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擦亮用剂;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38992号“宠米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