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申伦忠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铁箭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申伦忠对被异议人成都铁箭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53884282号“九眼桥翠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眼桥翠花”指定使用于第30类“石锅拌饭;方便米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71974号、第38673968号“九眼桥”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方便米饭”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84282号“九眼桥翠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