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童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童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4178991号“斯平玛斯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斯平玛斯特”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洗面奶”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TFBOYS”、“万斯总动员”、“漫威总动员”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78991号“斯平玛斯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