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南张弓老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张弓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566471号“皇封倾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封倾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馏米酒(泡盛酒);烈性干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8996号、第12933868号“皇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566471号“皇封倾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