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奉献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26556号“爱青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810250号“爱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他人撤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695482号“爱华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饮食营养咨询,动物清洁,卫生设备出租”以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相同和类似。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咨询;动物清洁;植物栽培;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园艺;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理专家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咨询;动物清洁;植物栽培;卫生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