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0009号“KOOGALL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65137号“酷学网 KOO.CN”商标、第16610331号“KOOGAME”商标、第26106377号“KOO SPORT”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63854937号“太KOO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