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衢礼开门红 54832248

阅读:155898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述果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述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832248号“衢礼开门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述果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述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832248号“衢礼开门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衢礼开门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80722号“开门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糖;酱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04860号、第44878576号“开门红”商标和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2924269号“开门红”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均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32248号“衢礼开门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衢礼开门红 548322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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