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述果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述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849311号“衢礼开门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衢礼开门红”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04860号“开门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80722号、第15493371号、第52921061A号、第43256986号“开门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糖;酱油;醋;调味品;味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49311号“衢礼开门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