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迪奥雄狮 1885 53356263

阅读:96251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诺金酒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诺金酒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356263号“迪奥雄狮 1885”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诺金酒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诺金酒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356263号“迪奥雄狮 1885”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奥雄狮1885”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利口酒;烈酒(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伏特加酒;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18133号“迪奥”、第1632320号“DI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上述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文字“迪奥”,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56263号“迪奥雄狮 1885”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迪奥雄狮 1885 533562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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