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纪修堂及图 53151198

阅读:113629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圣火聚鼎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泽铠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泽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3151198号“纪修堂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圣火聚鼎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泽铠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泽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3151198号“纪修堂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纪修堂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擦亮用剂;化妆品;牙膏;香精油;清洁制剂;洁肤乳液;洗衣剂;香水;洗面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22974号“敬修堂1790”、第4226264号“敬修堂”、第22196497号“敬修堂”、第42532129号“敬修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151198号“纪修堂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纪修堂及图 531511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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