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达利园 53217459

阅读:112654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达利园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达利园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217459号“达利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达利园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达利园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217459号“达利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利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搬运;卸货”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5877号“达利园 DALIYUAN CLASSICS及图”、第5155704号“达利园及图”、第5561467号“达利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膨化土豆片;可可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糕点;饼干”商品上的“达利园DALIYUAN CLASSICS及图”商标,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糕点;饼干”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服务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17459号“达利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达利园 532174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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