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正大未来 53389818

阅读:129614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3389818号“正大未来”商标提出异…

  异议人一: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3389818号“正大未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大未来”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24171号、第257953号“正大”商标、第40218958号“正大创客”商标、第50299994号“正大卜蜂”商标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猪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248号“正大及图”商标、第22367519号“正大领鲜”商标、第7528166号“正大厨艺”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肉汤”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食用油”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两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89818号“正大未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正大未来 533898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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