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木兰力特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木兰力特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9800875号“金戈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戈补”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茶;药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743号、第4894150号“金戈”商标、第29816984号“金戈哥”商标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同为“金戈”,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00875号“金戈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