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962220号“谦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谦诚及图 75962220

阅读:45059 2024-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沧州市谦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62220号“谦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09816号、第31811605号、第41672089号、第23911807号、第427…

  申请人:沧州市谦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62220号“谦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09816号、第31811605号、第41672089号、第23911807号、第427810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举办教学课程、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期刊出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谦诚”与引证商标一首要认读部分汉字“谦诚”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汉字“谦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图形与引证商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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