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73338号“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NG及图 76073338

阅读:116894 2024-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沣登食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小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73338号“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97800A号、第16950919号、第18590299号、第9755025号商标(以下…

  申请人:沣登食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小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73338号“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97800A号、第16950919号、第18590299号、第97550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含义、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ENG”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DENG”、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ENG”、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部分“ENG”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76073338号“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NG及图 760733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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