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池州市一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池州市一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3741537号“皖美人WANMEIR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皖美人WANMEIR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6457号“完美”、第27671094号“完美 PERFECT”、第28117265号“完美百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可可产品;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的“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741537号“皖美人WANMEIR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