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乾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93433号“新疆乾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XINJIANG QIANCHE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1047号、第169822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三、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部分“乾程”在主要识别文字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XINJIANG QIANCHE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LTD”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