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6098号“交個朋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81517号、第23053245号、第75183536号、第753163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交个朋友”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独立识别文字“交心朋友”、“MAKE FRIENDS”(可译为“交朋友”)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交个朋友”系日常生活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并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