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92648号“ 交子市集JZB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1788号、第49465414号、第51739152号、第60897053号、第60898471号、第60918989号、第60902495号、第60996847号、第60990933号、第60984570号、第60980458号、第60977241号、第60976108号、第60975995号、第60963638号、第60962550号、第73195061号、第26559737号、第6094476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七已被驳回,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十九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及所获荣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其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所、进出口代理、开具发票、会计、市场分析、商业信息服务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在其余的广告等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七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交子市集JZBF”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十九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十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十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十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的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辅助、提供商业信息、安排和组织商业活动、商业中介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十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十九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即使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十九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即使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十九注册人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也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十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辅助、提供商业信息、安排和组织商业活动、商业中介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