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塑美极 THERMAGE及图 52256624

阅读:105577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索尔塔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塑美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赞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尔塔医疗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塑美极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256624号“塑美极 THERMAG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

  异议人:索尔塔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塑美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赞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尔塔医疗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塑美极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256624号“塑美极 THERMAG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塑美极THERMAG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35977号“THERMAGE及图”商标、第3637726号“THERMAG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面部及皮肤医疗和美容治疗用激光器、非手术皮肤美容治疗用医疗器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在本案中提供了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异议人及其中国客户的网络宣传报道文章及宣传视频、异议人中国区域代理商与他人签订的采购协议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美国创作完成《THERMAGE荷花图形》美术作品,并已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中美两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异议人就其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受我国法律保护。异议人及其授权主体在中国一定范围内大量使用、宣传该美术作品,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双方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THERMAGE”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名称相同,被异议人未在本案中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与说明,上述事实难谓巧合与正当。故被异议人未经许可,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256624号“塑美极 THERMAG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塑美极 THERMAGE及图 522566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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