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JOAUM 53890166

阅读:133247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深圳玛丝菲尔噢姆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周允龙 异议人深圳玛丝菲尔噢姆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允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3890166号“JOA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深圳玛丝菲尔噢姆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周允龙

  异议人深圳玛丝菲尔噢姆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允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3890166号“JOA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AU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2703346号“AUM HOME”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76605号、第14185300号“AUM”、第9276640号“AUM THE VOICE OF NATU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90166号“JOAU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JOAUM 538901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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