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佑美魔镜YOUMEIMOJING 53132261

阅读:113642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浙江佑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永康市隽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佑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隽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132261号“佑美魔镜YOUMEIMOJ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浙江佑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永康市隽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佑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隽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132261号“佑美魔镜YOUMEIMOJ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佑美魔镜YOUMEIMOJI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安排、举办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49396号“佑美YOUMEI”、第42986623号、第51534343号“佑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8类“电椅;玩具”、第41类“公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132261号“佑美魔镜YOUMEIMOJ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佑美魔镜YOUMEIMOJING 531322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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