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宣络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宣络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211859号“诚美密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诚美密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去渍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4932号、第19782223号“诚美”、第19514792号“诚美美肌”、第8206035号“诚美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红;美容面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香精油;减肥用化妆品;化妆品;口香水”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诚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11859号“诚美密码”商标在“洗面奶;香精油;减肥用化妆品;化妆品;口香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