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超
异议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681783号“串炉边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串炉边边”,指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快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25511号“马路边边MALUBIANBI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及他人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81783号“串炉边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