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陇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15771号“陇港 大酒店LONG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20609号“龙港微生活”商标、第58884279号“龙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注册申请阶段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核定使用的广告牌出租、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经设计的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陇港 ”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