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VASSCOLO及图 53128639

阅读:154833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刚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128639号“VASSCO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SSCOLO及图”指…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刚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128639号“VASSCO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SSCOL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衣;睡衣;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06383号、第1034775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裤;童装;裤子;内衣;浴衣;外套;手套(服装);领带;披肩;围巾;头巾;腰带;服装绶带;浴帽;婚纱”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构思、表现手法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128639号“VASSCOL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VASSCOLO及图 531286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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