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丝路乳业集团(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纬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丝路乳业集团(西安)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2414748号“伊力特乳业YILITERUY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力特乳业YILITERUYE”指定使用于第5类“油剂;医用白朊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2042号“伊力特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2043号“伊力及图”商标、第1576480号“伊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敷料;卫生巾;脱脂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剂;抗菌皂;人用药;灭菌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414748号“伊力特乳业YILITERUYE”商标在“油剂;抗菌皂;人用药;灭菌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