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教育头条NBS 47621235

阅读:138572 2022-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47621235号“教育头条NB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47621235号“教育头条NB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教育头条NB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8329241号“头条”商标、第48827535号“头条”商标、第48332736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第51023736号“今日头条”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2795号“头条”商标、第13563638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第35688519号“头条及图”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8083585号“头条”商标、第38067511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指定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第41类“流动图书馆;录像带发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上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31809号“头条”商标、第16269908号“头条及图”商标、第15130094号“今日头条”商标、第13563629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第19707984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第18909362号“今日头条”商标、第19707978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汉字或其汉字显著部分“头条”,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的第11752795号“头条”商标、第13563638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作出评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但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得注册,故异议人援引该条款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621235号“教育头条NB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教育头条NBS 476212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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