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PHIXERO 50947224

阅读:155865 2022-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艾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艾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947224号“PHIX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

  异议人:艾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艾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947224号“PHIX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HIXER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02118号“XER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工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XER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一定范围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947224号“PHIXE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PHIXERO 509472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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