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崔香平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唯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兆来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29928号“三巨匠SAN JU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18970号决定,于2024年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20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处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不间断地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用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其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纯属为一己私利,恶意对他人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U盘扫描件及打印件):
1、作品登记证书;
2、南京市雨花台区崔香平建材经营部及泉州三巨匠厨卫有限公司信息、泉州三巨匠厨卫有限公司官网截图;
3、销售发票;
4、抖音账号进行宣传推广的截图;
5、宣传图册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未经公证的、自制的文件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和效力不予认可。且上述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体现使用日期,或未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宣传使用等,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认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复审商标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使用存在正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被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不足。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6、房屋租赁协议;
7、参展申请表、参展协议;
8、检验报告;
9、李宝河等个人身份证;
10、发货清单、采购合同、销售清单;
11、抖音账号进行宣传推广的其他截图;
12、门店照片、展会会刊照片、其他产品及包装照片、其他宣传图册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南安市一言水暖洁具厂于2017年6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2020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20日。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9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4、5、11、12属于单方自制照片或图片,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10体现的是商品的销售,证据6、7、8体现的是接受他人服务,上述均未体现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了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并收取对价。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