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34072号“天中八粮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中八粮醇 76334072

阅读:91964 2024-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姚月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34072号“天中八粮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644号“天中 TIANZHONG及图”商标、第75880432号“天中 TIANZHONG及图”商标…

  申请人:姚月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34072号“天中八粮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644号“天中 TIANZHONG及图”商标、第75880432号“天中 TIANZHONG及图”商标、第76090737号“天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故申请人请求我局中止审理本案。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天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6334072号“天中八粮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中八粮醇 763340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86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